关于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的实施细则
西交研﹝2011﹞3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5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国家和我校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本实施细则向我校申请博士学位。
第三条 凡我校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授予毕业研究生博士学位的学科,均可接受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
第二章 注册
第四条 已获得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可以在我校注册同等学力博士学位预申请资格,在导师指导下进行课程学习以及博士学位论文准备工作,待具备学位申请资格后申请博士学位。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在职人员可在每年规定时间内向我校注册同等学力博士学位预申请资格,根据我校当年“接受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简章”报名并提交相应材料。
第六条 申请者须直接与我校有关学院联系确定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必须在我校当年发布的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中登录。
第七条 学院聘请至少3名具有博士研究生指导资格的教师(包括指导教师本人)组成考核小组。考核小组在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核的基础上,再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考核(可以包括笔试、面试或其他必要的形式),填写考核登记表。考核通过者由学院主管院长签字后报研究生院。
第八条 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由学校、委托单位、申请人签署三方协议。申请人按协议要求交纳相关费用后到研究生院学位办领取接受注册申请的通知。
第九条申请人自正式批准注册为我校同等学力博士学位预申请资格起,一般应在六年内完成博士学位论文工作并申请学位,逾期则取消申请学位资格,导师指导学位论文工作自动终止。对于完成某一学科全部博士研究生课程学习且成绩合格,逾期未能获得博士学位者,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备案,颁发博士研究生课程进修证明证书。
第三章 课程与学位论文要求
第十条已注册的申请人应按照我校相关学科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进行课程学习,学习方式可以是自学,也可以与我校在校博士生同堂听课,但均需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
第十一条 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本人申请,有关专家推荐,学院审核,研究生院批准后,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第十二条导师负责对其学位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包括博士学位论文选题、开题工作及其理论研究与实验工作。学位论文一般应结合其所在单位的实际科研工作进行,其他要求与我校校内其他博士生相同。
第十三条 在完成学位论文期间,申请人必须到我校在导师的指导下参加累计不少于三个月的与博士学位论文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四章 学位申请与授予
第十四条 申请人具备下列条件时,可向我校学位办提出博士学位申请:
(1)获得硕士学位五年以上;
(2)完成有关学科的全部博士研究生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
(3)具备我校申请博士学位社会评价的基本条件;
(4)具有省部级以上奖励的科研成果;
(5)已经完成博士学位论文工作,其论文已通过由相关学科组织的预答辩、学位论文格式审查等。
第十五条 申请人在申请博士学位时,需提交以下材料进行资格审查:
(1)硕士学位证书;
(2)最后学历证明;
(3)准备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
(4)公开发表的有关学术论文,出版的专著,以及科研成果获奖的证明材料;
(5)申请人所在单位的推荐材料(加印密封);
(6)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书(加印密封),其中至少有一名是博士生指导教师;
第十六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按照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7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2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担任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应在我校公开举行。
第十八条申请人在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后,经其所申请学科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并将授予博士学位人员的姓名及其博士论文题目等及时向社会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公布。经过三个月的公示期并确定不存在疑义后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章 组织和管理
第十九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后,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负责整理获得学位人员的档案材料,并将其学位评审档案送交校档案馆,人事档案寄送申请人所在单位。由分委员会秘书将学位论文原稿送至研究生院一册、校档案馆一册。由申请人向学校图书馆提交纸介质学位论文一册及其电子版存档交流。
第二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在通过资格认定后,为准备参加学位课程考试或论文答辩,可享有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申请人的所在单位应允许申请人到西安交通大学参加不少于三个月的与论文有关的科学研究工作,费用自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关于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的实施细则(试行)》(西交研﹝2008﹞82号)文件废止。
西安交通大学研究生院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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