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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教材编写学术道德规范及相关处理 规定(试行)(西交研〔2006〕41号)
发布者:纪洁菲    发布时间:2019-03-15    阅读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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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交研20064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我校教材编写活动,倡导健康学术氛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所有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有关工作的教职工及研究生。

第二章 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教职工及研究生在从事教材编写活动时,应树立法制观念,严肃对待讲义和教材的编写工作,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尊重他人的工作成果和知识产权,反对各种形式的不正当学术行为。
  第四条合编教材应按照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出版教材应该经所有署名人审阅后,方可出版。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主编应对教材的整体负责。
  第五条接受合法资助的教材项目,应与资助申请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需修改,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并征得其同意。
  第六条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编写教材时,凡引用其他出版物专有的内容,如图、表、公式和重要论述等,应遵循学术界公认的标注准则,注明来源、出处等。不得成段抄袭其他出版物的文字,或对成段抄袭的文字仅作个别修改。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客观、公允、准确。
  第七条在教材编写活动中填写有关个人信息报表时,必须全面、规范,不得填报有利于拔高自己或误导审阅者的内容。严禁对学术经历、学术成果造假,或提供伪造的专家签名、推荐意见、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第三章 调查和处理

  第八条教职工有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视情节轻重(轻度抄袭/较多抄袭/严重抄袭)分别予以记三级教学事故一次/职务或职级降一级/解聘处理。有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留校察看、开除或提前解聘处理。
  第九条研究生有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记过或退学处理;情节恶劣者,予以开除学籍。有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理。
  第十条在技术职务晋升、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成果评审、项目立项等工作中,一经发现有违背教材编写学术道德规范问题,采取一票否决制。
  第十一条对违反教材编写学术规范的行为,任何人都有义务向学校举报。
  第十二条学校在接到实名举报后30日内,通知教材学术负责部门(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教材学术负责部门指派人员联络被举报人,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并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
  第十三条对正式启动调查程序的举报,相关院系必须于30日内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并及时向学校提交书面报告,就所举报的问题做出明确结论及相应的处理建议。必要时,应聘请校外专家进行独立调查。
  第十四条教材学术负责部门组织学校教学委员会成员、同行专家及法律专家5~7人,对院系意见通过投票表决形式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论及拟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学校相关部门根据校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出具正式处理意见,并通知被举报人和举报人。
  第十六条校长办公会议在未做出正式处理或纪律处分决定之前,所有涉及人员不得向外界泄露调查处理情况。
  第十七条被举报人认为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处理不公的,可向学校教务处、研究生院或监察处提出申诉。经复议,确认举报不实的,学校应予重新认定和处理。
  第十八条学校在受理举报和调查、处理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涉及教材编写学术道德规范问题的被举报人,或与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近亲属关系、直接师生关系,或有其他回避理由者,应主动回避。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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