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的管理办法
(修订版)
西交研〔2022〕10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5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国家和我校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本管理办法向我校申请博士学位。
第三条 凡我校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授予毕业研究生博士学位的学科,均可接受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
第二章 申请程序
第四条 资格预申请:满足基本条件的在职人员在我校规定的时间内向有关学院提出同等学力博士学位资格预申请。
(一)学院聘请至少3名具有博士研究生指导资格的教师(包括指导教师本人)组成考核小组。考核小组在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核的基础上,再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考核(可以包括笔试、面试或其他必要的形式)。
(二)考核通过者由学院主管院长签字后报研究生院研招办审核,通过后由学校、委托单位、申请人签署三方协议。
(三)申请人按协议要求交纳相关费用后,取得预申请资格。
第五条 课程学习:申请人资格预申请通过后须在四年内完成规定的所有课程学习,且成绩合格。课程学习方式可以是自学,也可以与我校在校博士生同堂听课,但均需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到期未通过课程考试者,学位申请自动终止,申请人博士预申请资格自行清除。
第六条 资格审查: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所有课程考试者,须自资格预申请通过后五年内,经指导老师同意,所在学院批准,向研究生院学位办提交同等学力博士学位申请所规定的资格审查材料,学位办对所提交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申请人是否已达到同等学力博士学位申请资格。逾期则自行失去申请学位的资格,申请人预申请资格从学校数据库中自动移出,导师不再承担学位论文指导任务。
第七条 学位申请:资格审查通过后,申请人须在一年内完成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流程按照《西安交通大学研究生学位申请指导意见》文件执行。
第八条 因逾期失去资格的人员如需重新申请学位,须按上述程序重新从资格预申请开始,且须重新缴纳费用,相关已选修通过的课程可以经过导师和学院批准后向研究生院提出学分承认申请,批准后可在新一轮申请中免修。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九条 资格预申请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的在职人员。对于具有较高科研和学术能力或突出培养潜质但不满足学位年限要求的申请者,可向注册学院(部、中心)提交申请,由接收学院(部、中心)组织专家认定,该部分学生比例不得超过本单位当年度同等学力接收总人数的10%,并须报学校审核。
(三)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做出突出成绩,具有坚实的专业理论及专业知识基础,并具有较好的外语水平。
(四)各接收学院(部、中心)可在以上条件基础上制定具体资格预申请要求。
第十条 课程学习要求
(一)申请人应按照我校相关学科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进行课程学习,并完成全部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
(二)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本人申请,有关专家推荐,学院审核,研究生院批准后,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第十一条 资格审查条件
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进行资格审查:
(一)硕士学位证书;
(二)最后学历证明;
(三)准备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
(四)公开发表的有关学术论文,出版的专著,以及科研成果获奖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所在单位的推荐材料(加印密封);
(六)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书(加印密封),其中至少有一名是博士生指导教师。
第十二条 学位申请条件
申请人具备下列条件时,可向研究生院学位办提出博士学位申请:
(一)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五年以上;
(二)满足我校所在学科申请博士学位社会评价的基本条件;
(三)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的科研成果或其他相当于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水平的成果;
(四)已经完成博士学位论文工作,其论文已通过由相关学科组织的预答辩、学位论文格式审查等。
第四章 论文答辩与学位授予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要求
(一)导师负责对其学位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包括博士学位论文选题、开题工作及其理论研究与实验工作。学位论文一般应结合其所在单位的实际科研工作进行,其他要求与我校校内其他博士生相同。
(二)在完成学位论文期间,申请人必须到我校在导师的指导下参加累计不少于三个月的与博士学位论文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评阅
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按照我校及相应学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答辩
(一)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7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2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担任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应先得到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认可。
(二)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论文答辩应有详细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三)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其博士学位申请资格自行终止。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并重新答辩者,可在本次答辩半年后至两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其博士学位申请资格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学位授予
申请人在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后,经其所申请学科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并将授予博士学位人员的姓名及其博士学位论文题目等及时向社会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公布。经过三个月的公示期并确定不存在疑义后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章 组织和管理
第十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后,由学院(部、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负责整理获得学位人员的档案材料,并将其学位评审档案送交校档案馆,人事档案寄送申请人所在单位。由分委员会秘书将学位论文原稿送至研究生院一册、校档案馆一册。由申请人向学校图书馆提交纸质学位论文一册及其电子版存档交流。
第十八条 各学院(部、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科自身特点制定实施细则和学位申请的成果基本条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研究生院对指导教师的年度招生名额和名下注册的同等学力申请人数及学院年度接收规模进行限额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2022年及以后的申请人,2021年及以前通过资格预申请的申请人仍然采用西交研〔2017〕6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通过资格预申请(含2022年以前)的申请人,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备案后,可随时放弃同等学力申请资格。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修订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已有相关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研究生院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