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交研〔2014〕87号
第一条为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创新人才的需求,吸引优秀本科生全日制攻读我校硕士学位,激励他们勤奋学习、潜心科研、积极进取、勇于创新,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设立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免试录取的全日制长学制研究生和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新生奖学金分为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特等奖为10000元/生,一等奖为3000元/生,二等奖为1000元/生。特等奖全校约50名,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研究生;一等奖约占免试录取研究生的40%;二等奖用于奖励其余免试录取研究生。
第四条 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由学校预算安排专项资金。
第五条研究生新生奖学金根据研究生生源学校、学科排名、本科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等要素进行评选。在新生注册入学后一次性发放,并将研究生获得研究生新生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六条研究生新生奖学金与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工程奖学金或医学奖学金、助研岗位津贴均可兼得。
第七条申请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的研究生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第八条 研究生新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九条申请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的研究生,在免试录取阶段,填写《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申请表》。在免试录取结束后,由学院奖助金评审委员会组织初步评审,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条对研究生新生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或反映情况,评审委员会应及时予以答复。如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级研究生起施行。